一、起诉条件
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证据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起诉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资料。
2、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常见民事案件需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参见本宣传单张第四部分)。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被告是公民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被告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等可以证明被告合法存在的材料。
三、立案程序
1、递交诉状:
提起诉讼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按被告人提交起诉状副本。原告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同时附上证据目录,并盖章签名及写明提交时间。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书写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或者起诉证据材料不齐,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的,退回给原告补正,补正后再提交的时间为收到诉状的时间。
2、立案审查:
(1)决定立案。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法官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七天内予以立案。
(2)不予立案。经审查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庭在七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3、预交费用:
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即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交费后,原告持银行交费回单到本院财会室换领诉讼费收据,并将附卷联交回立案庭。原告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4、排期开庭、送达诉讼文书。(略)
四、常见民事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一)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含借款申请书、协议书)、借据、担保手续(含担保合同、声明书)、付款凭证、催收借款通知,利息计算明细等。
(二)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及有关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发货单、送货单及其他交货凭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发生违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证明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合同、工程预结算审核文件、工程进度表、工程拨款凭证、有关建筑工程规划、施工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的有关证明、建筑项目的图纸、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等材料。
(四)离婚纠纷
婚姻关系证明、家庭财产清单、债权和债务证据、双方与纠纷有关的证据以及经济状况等证明。
(五)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自然状况及死亡时间、地点、书面(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明,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情况证明,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据等。
(六)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凭证、车船票等)。
(七)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房屋产权凭证、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房屋使用和管理及收益情况、证明等材料。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证据、财产受损害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财物修复所需费用、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九)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货物运单、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交付、收取运费凭证、货损情况记录、运费计算标准。
(十)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交(提)定作物的证明、交付和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及交付、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定作物 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十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请求、保险人拒绝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等。
(十二)存单纠纷
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
(十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证券回购合同、付款凭证、交易清单、证券权属、债券凭证等。
(十四)商标权、侵权纠纷
商标注册证书、在同一种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实物、侵犯人非法获得额的证明、被侵犯人损害赔偿的证明等。
(十五)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或协议书、投资书,帐目清册、财产清单、转包转让协议以及证据、缴纳承包款数量、凭证、合同履行的事实、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类型 |
争议标的金额 |
收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
财产案件 |
1万元以下 |
|
50(每件) |
|
超1万至10万元 |
0.025 |
-200 |
||
超10万至20万元 |
0.02 |
300 |
||
超20万至50万元 |
0.015 |
1300 |
||
超50万至100万元 |
0.01 |
3800 |
||
超100万至200万元 |
0.009 |
4800 |
||
超200万至500万元 |
0.008 |
6800 |
||
超500万至1000万元 |
0.007 |
11800 |
||
超1000万至2000万元 |
0.006 |
21800 |
||
2000万元以上 |
0.005 |
41800 |
||
离婚案件 (涉及财产分割) |
20万元以下 |
50-300元 |
|
|
超20万元的部分 |
0.5% |
|
||
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权、荣誉权、其他人格权 |
5万元以下 |
100-500元 |
|
|
超5万至10万元 |
1% |
|
||
超10万元 |
0.5% |
|
||
其他非财产 |
|
50-100元 |
|
|
知识产权 |
|
500-1000元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
|
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 |
|
100元 |
|
其他行政 |
|
50元 |
|
|
案件管辖权异议 |
异议不成立 |
50-100元 |
|
|
劳动争议案件 |
|
10元 |
|
|
申请保全 |
1千元以下 |
30元 |
|
|
超1千元至10万元 |
0.01 |
20 |
||
超10万元以上 |
0.005 |
520(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申请执行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500元 |
|
|
1万元以下 |
50元 |
|
||
超1万元至50万元 |
0.015 |
-100 |
||
超50万元至500万元 |
0.01 |
2400 |
||
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05 |
27400 |
||
1000万元以上 |
0.001 |
67400 |
||
破产案件 |
破产财产总额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申请支付令 |
|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1/3交纳 |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 |
|
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