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罗定市人民法院是县级国家审判机关。在当地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主要职能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和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
3、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与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7、对本院机关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9、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