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云罗法立民初字第19号
起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
住所地罗定市泷洲中路13号。
起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称被诉人李颖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人李颖、吴铁洪因盗窃起诉人的财物,已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10000元,被诉人已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对于起诉人因被诉人盗窃而遭受的财物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通过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救济。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 标 浩
审 判 员 陈 锡 生
审 判 员 梁 沂 存
书 记 员 陈 越